資訊更新:97.05.9第三屆校友會組織表

       

會長:自憲法師 
秘書:吳一忠 
財務:陳悅萱
各屆的聯絡人如下:
     
第一屆:周珍雲
      第二屆:
印律法師
      第三屆:吳一忠
      第四屆:道蔚法師及鍾豐貴
      第五屆:
釋德馨法師
學院聯絡人由第三屆明一法師擔任


佛教弘誓學院校友會章程

佛教弘誓學院校友會第二次聯誼會紀錄

校友會收支明細表

第三屆校友會組織表

 

佛教弘誓學院 校友會

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

會議時間:民國97614PM 200

會議地點:佛教弘誓學院 禪堂

指導師長: 昭慧法師、 性廣法師

    席:會長 釋自憲,專修部第一∼第五屆畢業校友,在校專修部一∼三年級與研究部舊學員等。

    席:無

    假:無

    席: 釋自憲

    儀: 釋德行

    錄:黃哲鋒

一、指導師長致詞:略

二、報告出席人數:出席人數共57人。

三、出席宣布開會

四、通過本次會議議程

五、主席致詞:略

六、提案討論

提案一

提案人:釋自憲

  由: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審查案。

  明:因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自民國9669日公告已滿一年(詳【附件一】),惟為求嚴謹,請各位校友提供寶貴意見,以盡周詳

  法:會中討論,徵求校友意見。

  議:章程逐條討論,決議變更內容如下-

1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八條:

      

     
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

           按【人民團體法】第二十八條:人民團體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

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
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
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  因本會會員人數目前尚不足三百人,故應修正為以會員大會為行使

權利機構,以下各款亦同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50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2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條第一款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會長之職權:
一、任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。

會長之職權:
一、任會員大會之主席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50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3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一條第二款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副會長之職權:
一、協助會長推動會務。
二、會長無法履行其義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副會長之職權:
一、協助會長推動會務。
二、會長無法履行其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47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        4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二條第一款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各屆聯絡人之職權:

一、

各屆會員代表應推選一名會員任聯絡人,以執行各屆校友聯絡服務之事務。

各屆聯絡人之職權:

一、

各屆會員應推選一名會員任聯絡人,以執行各屆校友聯絡服務之事務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        5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三條第一款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會議類別:
一、本會會議分「會員代表大會」及「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」二種,由會長召開。

 

會議類別:
一、本會會議分「會員大會」及「臨時會員大會」二種,由會長召開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        6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四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會員代表大會:
一、每年召開一次。
二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三、會務及會費有關事項之議決。
四、遴選新一任幹部會。
五、研討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
 

 

會員大會:
一、每年召開一次。
二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三、會務及會費有關事項之議決。
四、遴選新一任幹部。
五、研討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
 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        7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五條:

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

 

臨時會員代表大會:
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於會長認為必要時,或經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而召開之。

臨時會員大會:
臨時會員大會於會長認為必要時,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而召開之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        8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六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更改。
二、各級幹部之罷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更改。
二、各級幹部之罷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9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七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一、會員每年繳交會費五百元,榮譽會員則隨喜贊助。
二、本會存款之利息。

一、會員每年繳交會費五百元,榮譽會員則隨喜贊助。
二、本會存款之利息。

三、其他收入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         10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十八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未經會長之書面許可,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向外勸募任何經費。

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向外勸募任何非關本會營運之任何費用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54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         11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二十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 

本章程如有修改變更,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
本章程如有修改變更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反對0人,無異議認可。

12.『校友會組織章程』第二十一條:

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

 

本會辦事細則,由會長召集幹部訂定之。

 

本會施行細則,由會長召集幹部訂定之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54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         13.另關於將本會經費挪為私用部份,涉及罰則,下次再提出討論。

  議:出席人數57人,贊成45人,反對0人,過三分之二通過。

七、臨時動議

八、自由發言

九、散會。